去年北京现3个百亿楼盘 中海、城建、华润居权益销售额前三******
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70城房价数据显示,2022年12月,北京新房价格环比微涨0.2%,同比上涨5.8%。北京房价呈现出众多城市中少有的韧性。
事实上,2022年,房地产市场需求和购买力不足,叠加疫情因素影响,市场的供求和成交未出现明显转暖的迹象。而北京楼市同样表现低迷,楼市复苏放缓。
不过,在此背景下,北京仍不乏“红盘”搅动局部“火热”行情,尤其是高端住宅一枝独秀,将北京房价微幅拉升。据克而瑞北京统计,2022年,北京诞生3个百亿楼盘,为北京城建天坛府、学府壹号院、中建壹品·学府公馆,它们的单价均超过8万元/平方米;从房企销售额来看,中海是唯一权益销售额突破300亿元的房企,而以合作开发见长的北京首开则蝉联全口径销售榜首位。
2022年北京新房成交额同比下降近两成
2022年,在全国房地产市场下行的趋势下,北京市场下行压力同样有增无减。据克而瑞北京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北京新建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别墅,不包括共有产权房)新增供应51678套,同比下降12.2%;成交44434套,同比下降29.6%;成交金额3415亿元,同比下降19.9%。从交易量上看,北京新房市场成交规模回落至疫情前水平。
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克而瑞北京发布的数据显示,北京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59299元/平方米,同比上涨11.4%。而在价格上涨的背后,则是成交结构上的变化,刚需、首改类产品成交比重全线收缩,改善类产品成交占比则全面上扬。颇为明显的趋势是,豪宅热度持续,2022年北京诞生3个“百亿”楼盘,北京城建天坛府、学府壹号院、中建壹品·学府公馆三个楼盘单价均为8万+/平方米,总价千万元起。此外,备受市场关注的高端项目还有中建玖合府、端礼著、北京瑞府、北京悦府等。由此,2022也被称为“北京改善豪宅”的大年。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在国家统计局官方公布的房价数据中,北京房价依然处于轻微上涨中,但需要注意的是价格微弱上涨背后是2022-2023年的北京房地产市场冷热不均。比如,2022年北京新建住宅成交套数同比2021年下降29%;二手房成交14.2万套,同比2021年下降26.3%。但单价11万+的豪宅成交量从2021年全年的942套,历史首次突破1000套,增加幅度高达87.2%。
对于豪宅市场交易量大涨的原因,张大伟表示,相比于平淡的普通刚需市场,以豪宅为代表的高端改善市场,正在走出—波上升行情,不仅仅北上广深,二线、三四线城市也有豪宅热。这背后的驱动力,除了豪宅产品自身稀缺属性外,还在于疫情唤醒了对居住品质的迫切需求,更源自高端客户寻求资产避险及保值的选择。
“在楼市中,相较于刚需产品,豪宅更具抗跌性。这不仅是因为豪宅的稀缺和不可再生性,也因为其可持续升值性。当下楼市正在高度分化,90%以上的普通房子,基本上已经回归居住属性,投资价值不高。只有位于城市中心、商业中心的优质房产,仍然保留着资产属性,这也是豪宅热销的原因。”张大伟如是说。
中海、城建、华润权益销售额超200亿元
在市场整体销售下行的背景之下,房企的销售情况又是如何?据克而瑞北京统计,2022年北京TOP30房企权益销售额共计2757.09亿元,3家房企突破200亿元,分别为中海、城建、华润。其中,中海是唯一权益销售额突破300亿元的房企。此外,还有4家房企权益销售额破百亿,分别为首开、绿城、保利、中建壹品。对比来看,2021年北京TOP30房企权益销售额共计3338.77亿元,共有5家房企销售额突破200亿元。
根据克而瑞北京发布的2022年北京房企权益金额榜,中海地产以395.41亿元的权益金额,位列第一,较2021年提升了37.6亿元,在行业的下行周期中逆市实现了业绩的增长。其中,中海京叁号院、中海滙德里、中海寰宇天下天赋、中海甲叁號院、中海滙智里项目贡献了主要货值。
与此同时,北京城建以283.74亿元的权益金额位列第二。2022年,城建在北京推出的楼盘包括刚需、豪宅,其中北京城建天坛府由于地理位置稀缺,在高端豪宅市场销售表现优异,2022年实现网签销售额120.21亿元,位列销冠。此外,华润置地则以215.47亿元的权益金额位列第三,其中,2022年华润置地在北京三环内接连推出北京瑞府、北京悦府两个项目。
而从北京房企全口径金额排行榜来看,据克而瑞北京统计,2022年,共有6家房企全口径销售额突破200亿元。相比之下,2021年共计15家房企全口径销售额突破200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以合作开发见长的北京首开,近年来与诸多知名房企进行合作。2022年,其以475.37亿元的成绩,蝉联2022年北京房企全口径金额榜首位。
业内:楼市整体平稳,强力宽松政策或难出台
众所周知,2022年,全国房地产政策逐渐宽松,但是北京作为一线城市的代表,在政策层面并没有实质性松动,仅针对特定人群有所放松。比如,2022年8月4日,北京针对城区老人买房支持政策出台,对购买部分新房项目采取贷款结清算首套的优惠政策,三个新房项目定向放松“认房又认贷”;2022年8月末,针对通州部分企业放松“双限”;2022年11月,针对通州区台湖、马驹桥地区放开“双限”,也就是住房交易执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住房政策有关规定。
政策上一直未出现明显的放松,也是导致北京2022年楼市没有复苏的原因之一,进而影响了房企的拿地信心。从目前供应端北京土地市场的竞争格局看,中海、华润等头部企业,已经形成明显的竞争优势。2022年房企拿地情况,也将直接影响2023年的市场走势。
据克而瑞北京统计,2022年9月北京第三批次土拍中,中海斥资约147亿元拿下大热门海淀永丰两宗地块和丰台大红门一宗地块。2022年11月底第四批次土拍中,中海拿下石景山老古城地块。2022年,中海在北京一共拿下8宗地块,在拿地数量和拿地金额上均位列第一。华润置地在北京土拍市场上独立夺取丰台区纪家庙、亚林西、石景山区新首钢东南区3宗地块,并联合葛洲坝竞得昌平区平西府地块。此外,华润、兴创、中铁联合体还摘得大兴西红门6013地块。由于前期充足的土地储备,也为今年的市场奠定了基础。
对于2023年,克而瑞北京分析人士认为,“稳增长”将重回首位。不过,从目前来看,随着北京楼市整体平稳,强力宽松政策难以出台。在行业调整周期下,企业更应该回归产品,加强产品力打造、持续关注产品升级迭代,在日趋加剧的行业竞争中强化发展优势。
不过,58安居客研究院院长张波预计,2023年改善需求入市数量较多,尤其看好以北京为代表的一二线热点城市的复苏节奏。因为目前一二线热点城市的政策工具箱还有较多工具未被使用,诸如针对改善需求在首付及利率等方面仍有较大调整空间。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